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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约定的违约金是何种性质的违约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注意"仅限于",也就是说,其他情况的违约金无效. 还要注意"服务期"的含义,如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和施行以后的: 1、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的,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处理。按照时间段来推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你已经在这个公司工作了6年左右。《劳动法》第2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办法,公司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该给你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的劳动时间持续了1年3个月左右,那么公司如果马上就要裁员,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由于这样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还得支付相当于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结论:如果公司马上裁员,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等于(62.5)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是有条件的。一是约定条件的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违约金。如果是全体职工都能享受的上岗前所必须的培训或岗位培训,这属于企业的内训,是企业对职工应尽的义务,不能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违约金的数额的限制: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分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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