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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吗

2022-03-05
答: 根据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与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并列的三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可见,在国企改制中,如果操作规范、程序合法,并且新设企业按规定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和作价出资(入股)入账凭证、国有股权持股单位证明、公司工商注册材料等合法凭证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的,企业以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等同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处分时,是不需要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无须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原审批机关批准。但是,在国企改制中,如果企业地价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进行真正的股改,土地使用权也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按作价入股(出资)方式进行处理,只能按照划拨土地转让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转让手续。国土部门在办理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是不需要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只要该宗土地在市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管辖范围之内,那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有权进行变更登记的。在登记中,应主要根据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另外,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等应当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否则,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登记中,还要根据当地规定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方式、程序等内容。至于土地取得方式,仍应保持“作价入股”不变,不宜轻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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