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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联系与区别是怎样认定的?

2022-08-09
证据只有三类,即物证、书证与人证,而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都是属于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裴苍龄教授认为,人证含有两义:一指人作出的证明(指陈述),二指人通过陈述提出的证据(指被人陈述的事实)。由此看来,被害人陈述就是案件中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当然也就是知晓案情的自然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明(指陈述),而证人证言也无外乎知晓案情的自然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明(指陈述),在理论上二者都是被追诉人以外的自然人的陈述行为,其陈述之内容皆为有证明力之事实,因此,在法理上将二者切割开来颇为勉强,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甚至都没有做任何区分,二者实为一体,皆曰证言。以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尚只有中、俄两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被害人陈述从证人证言中独立出来,做细致区分。本文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二者的关系做一梳理性的比较,以对于我国立法上的被害人陈述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为被害人陈述的法律地位界定及相应的证据法学问题,提供一个可以思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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