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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和被害人证人证言分开犯法吗

2021-10-01
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如果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受害者,他们的陈述也是受害者的陈述。受害者的陈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者直接接触或听取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的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事件的状况向调查、检察官和审判人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过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和事务员的请求,也可以由嫌疑人、被告人亲笔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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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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