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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虽然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询问被害人时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有违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科学...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 1.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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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只有三类,即物证、书证与人证,而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都是属于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裴苍龄教授认为,人证含有两义:一指人作出的证明(指陈述),二指人通过陈述提出的证据(指被人陈述的事实)。由此看来,被害人陈述就是案件中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当然也就是知晓案情的自然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明(指陈述),而证人证言也无外乎知晓案情的自然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明(指陈述),在理论上二者都是被追诉人以外的自然人的陈述行为,其陈述之内容皆为有证明力之事实,因此,在法理上将二者切割开来颇为勉强,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甚至都没有做任何区分,二者实为一体,皆曰证言。以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尚只有中、俄两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被害人陈述从证人证言中独立出来,做细致区分。本文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二者的关系做一梳理性的比较,以对于我国立法上的被害人陈述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为被害人陈述的法律地位界定及相应的证据法学问题,提供一个可以思考的路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的原因,种类,以及可主张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表示接受,可以明确表示放弃上述的权利,主动接受处罚,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有异议,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并作为处罚决定的参考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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