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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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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将保险造成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并根据其行为和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其责任。当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由造成危险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作为紧急避险行为以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尺度,如果没有超过因该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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