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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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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是指什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如何理解?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是指行为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使受到正在发生危险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所必需的强度;二是在客观结果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损害尽可能小的合法权益去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所在。只有牺牲较小的权益保护较大的权益,对社会、国家和人民才是有利的。如果本末倒置,因小失大,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大的利益,这种紧急避险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不仅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由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避险适当”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1)若有引起险情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2)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如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紧急避险人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人构成侵权(过错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指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 若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则属于“多因一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与紧急避险人共同承担责任。
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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