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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应当不大于400米,次干路、支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应当不大于250米;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
临城市规划道路布局的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的要求。本市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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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容积率在5.0以上的新建项目,导致其周边居住建筑不符合国家日照标准的户数不得大于该栋建筑物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本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在支路网密度不足的地区,应当结合用地布局规划控制公共通道,公共通道用地纳入其所在项目净用地,走向可结合总平面规划适当调整,但起止点和宽度不得调整。
临湖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至湖泊绿线的距离。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对高度限制的规定。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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