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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是: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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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2、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免费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使用权划拨具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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