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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区别: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等。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的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在雇佣关系中,劳动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的数额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不存在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承揽人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因素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有关系,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3.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请他人共同完成工作。因此,一般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并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且所提供的劳动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轿车内人员伤亡惨重。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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