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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的特点,是我国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与自愿,这是人民调解的本质所在,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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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是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义务的规定是人民调解活动顺利有序进行的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调解程序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选择。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1。自愿表达意愿的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采用的主要方法是教之以行,动之以情,理之以理,喻之以法。在依法、平等、自愿、不违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可以及时处理相关当事人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应善于倾听双方的意见,由双方自主充分表达意愿,不得先入为主。只有在当事人自主、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查明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和焦点,最终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起到积极作用。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经过双方自主表达意愿、多轮讨论、互谅互让,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协议是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虽然双方可能都做出了让步,牺牲了纠纷发生时要求的一些利益,但他们最终发现,只有双方都接受双方同意的约束,才是唯一现实的选择,这是当事人独立参与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有效调解协议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1、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采用的最主要方法是“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在依法、平等、自愿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使相关当事人纠纷能得到及时处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自主、充分的表达意愿,不可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只有将调解过程建立在当事人自主、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执的焦点,最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2、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自主表达意愿、多轮的商讨、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达成的协议即是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虽然双方可能都做出了让步,牺牲了自己在纠纷发生时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们最终发现,只有彼此都接受双方同意的约束,才是唯一现实的选择,这正是当事人自主参与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有效调解协议,还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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