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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采用的最主要方法是“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在依法、平等、自愿及不违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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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但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审判制度存在差异,调解的基础和前提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要求调解公开,也可以要求不公开。当事人要求调解不公开的,应当予以许可。与审判不同的是,审判需要以公正审判为原则,自愿为基础的调解不需要公开监督。当事人觉得调解员有偏见,影响纠纷合理解决的,可以拒绝接受调解,调解自然结束。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是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为当事人创造和谐可靠的环境和氛围。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纠纷往往涉及各方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一些信息,当事人也不愿意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公开调解已经成为调解成功的障碍。
第一,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是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顺利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前提。只有在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才能清楚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居中调解,从而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举止文明;有序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得哄闹、寻衅滋事、扰乱调解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参与者。其次,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依法聘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作为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倾听者,调和者主持了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调解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殴打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还应通过学习、培训、关注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法律、政策和调解技能,不断提高知识储备、业务能力、调解能力,规范调解行为,在调解过程中树立人民调解员的威信,赢得当事人的尊重。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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