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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程序 一...
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条件: 对公民(自然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含)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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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①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②税务行政处罚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②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③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④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名称,编码,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缴纳罚款期限,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觉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各大企业单位做一个表率和范例,起到警戒作用。同时广大群众也应当明白身为纳税人职责和义务,以免在关键时刻因为不具备法律常识而受到不应有的处罚和负面影响。纳税费用也是国家的主要收入之一。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主要做了以下几处修订: 一是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二是增加“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此时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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