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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
1、公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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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快速处理的程序,针对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简易流程的适用范围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3、处罚相对较轻,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现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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