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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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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简易模式,属于当场处罚。针对一些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工作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并进行口头教育。针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可以现场缴纳罚款或前往规定部门缴纳,若对处罚情况有异议,可以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违法事实确凿。也就是说,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存在违法事实,确实是当事人所为。2、对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3、处罚相对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明,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当场通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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