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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简易处罚标准简易处罚针对哪些

2021-10-28
税收简易处罚标准: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当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缴纳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事后不当场缴纳难以执行的;3、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相关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决定;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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