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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类似。 (2)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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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相邻关系是指房屋相邻的人要按照双方生产、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去处理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是需要事先约定的。
1、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物权,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对应的相邻权是法定的,服务于特定的土地或者附属于特定土地,相邻权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发生,是一种法定权利,不需要登记就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地役权一般是按照协议取得,是当事人互相约定产生的权利,地役权经过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 3、相邻关系中行使相邻权是无偿的。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相邻权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否则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有偿的标准,当然也可以约定无偿。
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 第二,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呢是服务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的,这种关系它对的并不是“人”,主要对的“地”,对于相邻权人来说,这种是依据的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从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发生效力的时候就算不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它主要是依协议从而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权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说没登记的,那就不过只是一种债权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着社会的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来利用相邻不动产,它是对法定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解。 第四,它们两者之间还在有偿或者无偿以及存续期间上也不相同。这两者当中,相邻关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来规定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是无偿则是属于自治范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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