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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其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2024-1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导致其他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制的含义是,各个责任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不论责任大小,不区分先后顺序,并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超过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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