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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其所需,为其所用的,他不是权利人谁是权利人呢,而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
在起诉抚养费支付情况时原告的身份很容易弄错,无论孩子年龄的大小都可以让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作为原告,所以追索抚养费的起诉主体是符合抚养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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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1.抚养费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须费用。未成年子女从身体上来说还不成熟,不能通过自身劳动达到独立生活,其生活完全依靠父母,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在经济上受到极大冲击,父母离婚前是两个人抚养,父母离婚后是一个人抚养,如何能保证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健康成长,那就规定即使父母双方离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以弥补仅由一方抚养经济上的困难,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够完善。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综上,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才是最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权利救济的法理。
1、抚养孩子,支付抚养费是父母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没有钱而免除; 2、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3、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4、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5、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们知道国家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有一定的抚养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在子女满足享受抚养费的条件下却没有得到抚养费的支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父母得到相应的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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