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
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追索抚养费。 诉讼期限为三年,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很高兴能够回答追索赡养费的适格主体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适格主体问题在实践中的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各基层法院争议比较大,做法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律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一方义务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另外一方抚养义务人为被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由其所需,为其所用的,理所当然应是权利人,在追索抚养费纠纷中应列原告。而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不能作为原告。 2.以父母双方为原被告,未成年子女不列为当事人。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不是权利人本身,不能做原告。权利义务是相对应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产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所作的处置,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故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 3.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对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案情确定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原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不同的案件其具体案情不同,有些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导致纠纷产生,有些是因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而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请求导致纠纷产生,有些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纠纷产生,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在不同的案情中,利害关系不同,矛盾双方不同,诉讼主体便不同,因此,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关于子女索要抚养费诉讼主体: 1、父母双方未就抚养费达成一致或虽然达成一致但另一方拒不履行的,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原告进行诉讼。 2、父母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作为子女认为需要增加抚养费的,由子女作为原告,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3、父母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但由于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4、父母双方都不尽抚养义务的,由子女作为原告,由子女的其他亲属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指定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属于亲属法调整范围,涉及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属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费的索要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驶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那么则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以及积极行使其权利。 第二、给付抚养费请求权是以义务人未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抚养义务虽然包括有给付内容,但是其抚养义务不仅仅包括有金钱给付内容,因此从社会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简单认定追索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利于保障社会公正,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第三、抚养义务人不能够以权利人未及时向其索要抚养费而拒绝承担义务,抚养费请求权本身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双方的关系不会消灭,除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或者死亡,抚养义务人就不能拒绝承担义务。 第四,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追索抚养费的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以保护,显然于法律原则相违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1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