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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抚养费支付情况时原告的身份很容易弄错,无论孩子年龄的大小都可以让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作为原告,所以追索抚养费的起诉主体是符合抚养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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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样的话,离婚怎么判孩子?法院会参照一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关于子女索要抚养费诉讼主体: 1、父母双方未就抚养费达成一致或虽然达成一致但另一方拒不履行的,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原告进行诉讼。 2、父母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作为子女认为需要增加抚养费的,由子女作为原告,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3、父母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但由于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4、父母双方都不尽抚养义务的,由子女作为原告,由子女的其他亲属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指定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如果孩子的父母双亡,则孩子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兄、姐;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和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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