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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应当不大于400米,次干路、支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应当不大于250米;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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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湖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至湖泊绿线的距离。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对高度限制的规定。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高度。
城市快速路立交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最小间距不小于1.5公里,快速路路段上进出辅路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附表7—3规定的标准。
本市绿道分为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3个等级。绿道宽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市域绿道主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5米,支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二)城市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滨江、环城等骨架性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三)社区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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