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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存在故意欺诈受让人并且可以及时补足出资的,股权就是可以转让的,无偿转让也是可以的。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虽存在瑕疵,但并不丧失其固有的可...
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转让股权。股东即使未出资,仍可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出资不到位可以转让股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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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能转让股权。但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则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足额出资的责任,则可以向转让给其股权的股东追偿。
股权免费转让是可以的,但是要交相关税。还有工商变更手续。也可以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签订有偿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不熟悉,现就个人股权转让应注意的几点进行具体分析。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纳税人,而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纳税手续。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是: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款、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列举的方式进行核定。
1997年颁布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这种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已经出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可见,如果投资者的出资不到位,其股权就不能转让。禁止未出资股权转让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可能源于对外资实行行政管制的思想。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者承诺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资,这不仅是合资者设立企业的民事行为,也是行政审批的结果。合资企业不按时出资,不仅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也是对行政批准的违反。不按时出资的合营者不仅要对合营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未按时出资的合营方股权不能转让,可视为承担后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立法者可能认为,禁止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有利于使合资各方认真对待出资,认真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引进外资空头支票,有利于防止外资项目通过转让未出资到位的股权来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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