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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转让股权吗

2021-11-20
股东出资不足包括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和有效论。根据无效论,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是公司出资的必要条件。只有履行缴纳股份的义务后,认股人才能获得股东地位和股权。股东出资不足意味着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有效理论认为,在实行认购资本制的公司中,只要公司成立时实际交付部分出资,认股人就成为股东,有义务按合同足额交付出资。股东未按合同足额交付出资的,应当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股权转让应当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一个人是否享有一家公司的股权,取决于他是否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而不是他是否按合同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足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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