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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可以转让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
公司股东未出资可以转让股权。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享有的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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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颁布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这种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已经出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可见,如果投资者的出资不到位,其股权就不能转让。禁止未出资股权转让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可能源于对外资实行行政管制的思想。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者承诺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资,这不仅是合资者设立企业的民事行为,也是行政审批的结果。合资企业不按时出资,不仅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也是对行政批准的违反。不按时出资的合营者不仅要对合营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未按时出资的合营方股权不能转让,可视为承担后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立法者可能认为,禁止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有利于使合资各方认真对待出资,认真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引进外资空头支票,有利于防止外资项目通过转让未出资到位的股权来倒卖。
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将已经交付给公司的出资再行抽回。如果有抽逃出资的,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后,会处以罚款。如果抽逃数额巨大(例如高于15万元),则有可能是犯罪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但是,正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如果股东不愿意继续对公司的投资,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并取得相应的转让价格。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能转让股权。但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则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足额出资的责任,则可以向转让给其股权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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