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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

2021-12-01
1997年颁布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这种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已经出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可见,如果投资者的出资不到位,其股权就不能转让。禁止未出资股权转让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可能源于对外资实行行政管制的思想。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者承诺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资,这不仅是合资者设立企业的民事行为,也是行政审批的结果。合资企业不按时出资,不仅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也是对行政批准的违反。不按时出资的合营者不仅要对合营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未按时出资的合营方股权不能转让,可视为承担后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立法者可能认为,禁止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有利于使合资各方认真对待出资,认真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引进外资空头支票,有利于防止外资项目通过转让未出资到位的股权来倒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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