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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作用是:1。使被激励人拥有公司的部分股份(或股权),利用股权纽带将被激励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使其能够积极自觉地按照实现公司既定目标的要求,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释放人力资本的潜在价值,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管成本。第二,约束作用。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激励者和公司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如果经营者因不努力或其他原因损害公司利益,如亏损,经营者将分担公司损失;第二,通过一些限制条件(如限制性股票),被激励者不能随意(或轻意)离职——如果被激励者在合同到期前离职,将损失大量既得经济利益。第三,提高员工福利。对于那些效益好、相对稳定的公司来说,实施股权激励使大多数员工通过拥有公司股权来参与公司利润的分享,具有非常明显的福利效果。而且这种福利效应也有助于增强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形成基于利益共享的公司文化。第四,稳定员工的作用。由于许多股权激励工具对激励对象利益的兑现有服务期限制,不能轻易留下。特别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等关键员工,股权激励往往更强,因此股权激励对稳定关键员工的作用也更明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公司法股权激励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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