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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
小区业主自治和物业公司管理有什么区别?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并不矛盾,物业服务企业要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配合下,进行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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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是业主自行处理与物业有关事务的权利,(此处的物业,就是指房地产,业主的概念就是来自于房地产的专属权利与共有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有自己的自治组织,一般情况下,业主自治组织就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里不包括出现业伪会的情况,需要全体业主觉悟起来并与业伪会反复斗争才能取得胜利);业主自管是业主自行选择的一种物业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在物业管理上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财产权、收益权,自行管理。要实现业主自管,首先要实现业主自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面积不大,户数、业主数量很少的物业小区除外)。业主需要先得争取到自治的权利,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自管,自管、自治是有紧密联系的,自管属于全体业主获得了小区物业完全的管理权、控制权、经济权的自治阶段,是实现自治后物业管理的目标,是小区业主翻身做主人的必经之路。
有人说,物业与业主的“和谐”可遇而不可求。现实中,闹到“头破血流”的物业纠纷不在少数。目前,新物业法的出台,更加的明确了业主们要以“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方式实现园区“业主自治”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一项新的管理模式出台了——“业主自治,共管模式”。此模式以物业信息化管理、财务透明公开的优势,诉求发展商、服务商、业主三方共赢的协作关系为基础,展现“业主自治”共管的创新模式!在推动社会园区和谐的发展上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278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是私法,业主自治体现私法自治。业主自治就是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作出有关决定,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由此可见,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成员)权。专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也是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其含义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的专有部分主要是指业主独立的空间以及有独立的出入门户的住房,在法律上表现为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共有部分既包括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全体共有部分,也包括仅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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