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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管理自治,也必须征得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同意,否则本质上也是不合法。执行起来也没有业委会具备合法性工作力度大。...
不知道现在我国的小区业主能自治管理小区吗?“业主自治,共管模式”。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发言者,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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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小区日常事务,小区的物业管理由业主大会讨论投票通过向社会聘请。也可以由业主家属无业人员组成[物业服务公司],这样样可以解决业主家属的就业问题,又可以实行小区自治。管理方便,可以与居民委员会联系,指导先举工作
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278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是私法,业主自治体现私法自治。业主自治就是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作出有关决定,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由此可见,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成员)权。专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也是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其含义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的专有部分主要是指业主独立的空间以及有独立的出入门户的住房,在法律上表现为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共有部分既包括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全体共有部分,也包括仅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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