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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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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务院新近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描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之前,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而进行的管理。前期物业管理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段和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一般所说的物业管理是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并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开始的,而前期物业管理存在于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来承担。
业主大会的概念。业主大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利益的代表,也是业主团体的最高意思机关。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将业主大会会议分为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召开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实践中,由于20%的提议比例过高而难以执行,因此一些地方规定或小区议事规则中将该比例降低至10%左右,以便宜行事。从比较法角度而言,一般由部分业主提议进行临时会议与部分业主通过主管当局提出临时会议人数比是不同的,为了控制公权力的介入,后者的比例往往要高于前者。
业主自治,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理公正,事无巨细都能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并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起到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小区出现问题必须听取三方声音(业主、物业、开发商),由大家公平抉择、公正处理,达到真正的和谐共处、共建和谐。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并不矛盾,物业服务企业要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配合下,进行物业服务;而业主自治,要通过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约,精打细算,积极为业主好做各项服务服务来实现。 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做好业主自治的前提;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只业主自治的主要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为业主做好合同规定的各项服务,才能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才能长期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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