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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签署变更用人单位协议,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工作照旧,不存在经济补偿一说;如果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则不给经济补偿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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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1、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首先,像您这种案子,目前在全国特别的普遍,而且维权的难度也确实较大。因此,如果您选择诉讼,那么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目前的很多证据材料都已不在,或者证据不足,再者时间已经过去这么久,也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这条路不建议您走。其次,您可以找政府主管部门沟通,要求调取当时国企职工工龄买断的文件及补贴标准,再者如有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都可以作为主张使用。且公司当时财务已主管单位已经完成财务交接为由,拒绝发放买断工龄补偿金也存在过错,因此,这些都可以以情况反映的方式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要求将您的问题落地。再次,案子已经过去十多年,您最好能够找到当时的文件、以及当时负责的人员,把证据链做好,从而维权。最后,维权之路比较艰辛,本律师希望您能够联合其他未领取到补偿金的其他同事,通过媒体、信访及合理途径寻求帮助,要回当时的补偿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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