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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传真件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才有效。2、《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无效,原因有: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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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房屋定金协议如果是经授权,且在授权期限和授权事项范围内就是有效的,否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等待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传真属于《》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律师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最后是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由法院认定。
1、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传真件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才有效。2、《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这些规定,以传真件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属于书面合同形式。3、但是,传真件毕竟不是原件,它应当属于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根据上述第(四)项的规定,传真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因此,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传真件的真实性。比较可行的做法可以是要求对方尽快将合同原件邮寄过来,或者签订确认书,尽量保存好双方往来中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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