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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法加班换调休的话,具体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加点的不得改为调休,是必须给加班费的。 周六周日上班的才可以调休。 如果符合调休情况的,公司有...
调休倒也不失为一种方式,有些公司为了遵守劳动法,不要求加班,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那么用调休这种方式来补给员工休息日。这也是合理的。至于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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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对等调休不违法,法律没有关于调休的具体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正象你所说,国家法律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加班补休问题,有关文件其实也早有明确规定。国家劳动部1997年曾发过一个《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号是劳部发(1997)271号),其中第四点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以上内容清楚地说明,加班工资按二倍、三倍支付,但补休只能加班一天,补休一天,也就是文件中说的“补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
对于平时加班是否可以以调休的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从文字表述看,并没有赋予企业调休的权利,安排加班加点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但同时,劳动法也没有对企业不给加班费安排调休给予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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