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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社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妥善处理,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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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购买、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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