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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医疗机构设置分支...
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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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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