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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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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防止过度医疗。
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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