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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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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或者分部、延伸点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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