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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有哪些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有哪些制度

2021-10-29
中国的特殊原则:(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三)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原则上不予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港澳台离婚案件按照涉外案件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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