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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怎样赔偿

2021-1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员工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理由。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本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没有雇佣、员工等字样,明确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本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决定》在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了345、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删除了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包括员工受害赔偿纠纷)案由。说明员工受害赔偿纠纷已经改为提供员工受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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