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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详述如下。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详述如下。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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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集体企业,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是不计算连续工龄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详述如下。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第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小型集体企业在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不计算连续服务年限。在国家养老和医疗保险社会规划(即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后,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时间,虽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可视为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即连续服务年限)。对于小型集体职工原工作年限能否计算连续服务年限的问题,原省劳动保障部专门发布了《关于原县以下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能否视为缴费年限的批准》(浙江省劳动社会厅2007〕202)文件明确规定,街道企业、乡镇企业等小型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不属于国有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前在企业工作时间,不能视为养老金和医疗保险支付年限,即不能计算为连续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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