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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
业主自治交的物业费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收取物业费的主体是物业公司,且要办理《收费许可证》。业委会属于业主自治组织,可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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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而这些活动的费用需要业主共同承担,即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其中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需要申报审批,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议定。 物业费收取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服务大体有两种形式:包干制和酬金制,我国大部分为包干制,即物业费由业主按面积交纳,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享有或者承担,物业公司也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在制定物业费标准时,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综合服务项目,劳动付出状况,物价指数变化和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住宅小区的档次制定。 因此,是否缴纳或收取物业费,与商铺是否处在经营状态无关。
小区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使用,一般是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决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除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其有权决定的外,无权随意的用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开支,如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坏须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做预算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因此,根据你上面所说的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应作出有效的决议,再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将上述津贴支付给相关人员。当然,业主委员会成员通常是义务性的,如果要支付津贴应经过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才能要求支付。 其次,虽然小区没有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根据物业管理实际在为小区提供服务,且收取了小区业主交纳的服务费,双方之间是存在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的。此纠纷应属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主体向物业管理公司请求支付,或提起诉讼。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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