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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一年海事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在提单运输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
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通过海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实体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海事诉讼时效从本质上讲是消灭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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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2)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3)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海商法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了90天的追偿时效,长久以来,我国理论界和海事司法实践对该“90天追偿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进行了充分探讨,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复函的形式对原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情况下如何起算追偿诉讼时效予以明确,然而,理论或实务中却鲜见对该“90天追偿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讨论。
(一)适用位序的区别海事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的特别时效,应在处理海事案件时优先适用。对海事诉讼时效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如海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以船舶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其诉讼时效即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二年。(二)起算时间不同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海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则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也遵从上述原则,但对提单货物运输纠纷、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分摊、海上保险赔偿、船舶油污损害等情况,则有特殊规定。对此,我国《海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详见上文。(三)时效中断原因有异《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因三种原因而中断,即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提出权利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中断: 1、海事请求权人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而中断时效,但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2、海事请求权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且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中断;仅有请求权人的权利要求,而义务人不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不中断; 3、海事请求权人诉前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但是,扣船后未起诉,申请人又申请撤销扣船,且海事法院同意的,时效不中断。可见,海事诉讼时效中断要比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严格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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