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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采用以下原则: (1)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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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实际履行原则,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合同时,其他目标不能代替履行合同。(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为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不得随意提前、延误或改变履行方式。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合作履行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团结合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4)强制执行原则。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履行,直至破产清算。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任何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名下可以有被执行的财产就不能想放弃就放弃,因为债务人第一时间考虑的应该是用这笔钱去偿还到期债务,哪怕是偿还完债务以后还剩下一部分,对这部分可以任凭自己的意愿随意放弃。如果是共同债务,当事人放弃后可以让另一半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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