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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履行原则,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合同时,不能用其他标的物代替履行合同。不能用支付违...
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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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采用以下原则: (1)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二者的清偿不分先后。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时的终结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此时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无须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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