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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农民签订规范的流转协议,租赁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时限,协议同时报村集体组织和有关部门备案租地10亩及...
(1)出租或承租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条件;(2)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在有形市场进行,办理土地登记;(3)受让人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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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此种违法行为不包括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土地征用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所在村(社区)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程序到位,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在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账户(没有实行的,也要在乡镇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按国库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分给农民个人的,由乡镇代理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在使用前要制定使用计划,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向全体村民公示,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五)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征地补偿费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留存集体部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之前不得用于化解任何债务。(六)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对于全部失地或剩余土地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民,当地政府要将其纳入城镇居民管理,给予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实行“村改居”的,要纳入城镇范围,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对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条件的居民,要及时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使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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