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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土地流转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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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郭某一直在地级市做生意。几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8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6万元,一次性付清。2007年郭某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非农户口。村委会认为郭某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郭某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郭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流转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律师说法: 郭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非农户口,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应当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在村委会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后,那么之前承包人郭某因为转包所获得的转让费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农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永久地拥有这项权利。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是要按照上述情形处理的。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此种违法行为不包括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首先,可以明确的说明一点,政府的行为明显不妥。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其次,就该该案例而言,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其的土地纠纷。根据《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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