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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在劳动法中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
兼职通常属于劳务性质,一般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签订完成一定任务内的有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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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建议签订合同,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1、兼职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2、《劳动合同法》对兼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对于劳动者兼职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不提倡兼职。(3)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兼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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