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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
(1)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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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予以辞退: (1)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3)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九)不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1、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予以辞退: (1)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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