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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对方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公司名义与相对...
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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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不是企业,而是所有发起设立的股东,各设立人之间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成立前处在设立中的状态,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果最终公司没有顺利成立,那么此时与该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发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公司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对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内部程序性规定而无效,至少最高院是这样认为的!通俗点讲就是只要公司在合同上盖了章,法定代表人签了字,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是要履行的! 公司未经股东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或者借款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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