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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以公章签订的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
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名义可以签订合同,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果以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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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风险提示: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论其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还是为了其他目的,合同相对人均当然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同时,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目的对外签订合同时,也允许合同相对人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不但保护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发起人的利益,同时也并未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分公司是在其营业范围内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1、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所有的发起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设立成功的,由法人承担。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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